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8405 | 发文字号: | 鄂州工改办〔2020〕11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9月2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2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推进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鄂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20年9月23日
鄂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进程,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新机制,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测绘机构服务能效,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多测合一”界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行政审批提供测绘服务的规划核实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消防验收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等专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机构承担,分别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测绘成果和数据。
第三条 实施的范围,包括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测绘单位
第四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外地单位。
2.具有工程测量专业标准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设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并同时符合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作业限额的规定要求。
3.无严重违法失信和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因提交虚假测绘成果或不合格测绘成果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4.逐步建立并完善注册测绘师执业制度。结合鄂州实际,为保证本市测绘市场的平稳发展,引导培育乙级资质以下(含乙级)单位加快提升实力,充实注册测绘师等专业技术力量。通过自愿整合、人才引进、充实设备等方式,各测绘单位应当逐步扩大测绘资质专业范围、提升服务能力,满足从事“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并逐步建立以下机制: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应当由承担项目的测绘单位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注册测绘师对所签字的“多测合一”项目成果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督促承接项目的测绘单位完善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关键节点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测绘单位申请入库应提交如下材料:
1.填报《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法人代表授权证书原件;
4.测绘资质证书及测绘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入库单位的测绘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办公场所等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经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鄂州市“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并在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为“一次委托”提供服务选择。公示结果可作为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房产测绘单位及人员信用档案参考依据。
第三章 业务工作流程
第七条 “多测合一”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测绘单位从事“多测合一”业务,除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外,规划测量还应执行《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第八条 “多测合一”实施程序
1.委托申请。建设单位在“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中选取测绘单位,并依法完成测绘合同的签订。
2.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将“多测合一”业务合同在鄂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备案,由平台将备案结果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3.测绘作业。测绘单位通过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系统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测绘项目登记以后,根据“多测合一”业务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服务。
4.成果共享。测绘单位按照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管理要求对测绘成果完成质量自检后,通过鄂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平台推送测绘成果和数据,原则上“谁审批谁负责”,供各相关部门共享使用。
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如有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级信用信息平台。
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撤除名录;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列入:
1.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2.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3.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4.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6.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
7.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
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不得列入“多测合一 ”测绘机构名录库,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信用监管部门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行政审批业务需求,明确相关测绘业务适用的国家、省级、市级技术标准,规范需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样式,统一对外发布。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的办事指南,建立健全完善的“多测合一”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强化“多测合一”事中事后监管。测绘单位应保证其完成的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扩大检查比例和覆盖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步提升成果质量。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结果及时推送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平台。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并负责协调落实本系统各区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凡涉及“多测合一”的,鼓励按本实施细则实行“多测合一”;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实施细则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各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优化完善。
附件: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入库
申请表
附件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中介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测绘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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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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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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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范围 (专业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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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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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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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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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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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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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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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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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技术 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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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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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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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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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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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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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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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测绘 技术人员(数量)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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