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095 | 发文字号: | 鄂自然资办文〔2021〕26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0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失效日期: |
根据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有关要求,为适时掌握矿山开发活动状况和储量动用消耗变化情况,夯实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基础,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就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矿山储量年报”)编制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年报编制与管理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性
矿山储量年报直接反映矿山矿产资源年度变化状况,是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抓手。自《湖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鄂土资发〔2013〕37号)印发以来,我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基本形成,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矿政管理政策的更迭,部分矿山对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不够重视,矿山储量年报存在编制不够规范、动态监管不够有效等问题,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亟需按照部、省有关规定规范矿山储量年报编制与管理。
二、把握矿山储量年报编制重点环节
(一)分类处置,做到年报“应编尽编”。对于停产或当年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当年开展过储量核实工作且之后资源储量未发生变化的矿山,矿山企业提供承诺书后可不再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对于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9月30日后开展过储量核实工作且之后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生产矿山,不再编制提交矿山储量年报,但应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或参照以上样式提交《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当年开展过储量核实工作),编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
(二)夯实基础,做到年报客观准确。强化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矿山企业应开展相应生产勘探和工程地质调查,及时完成当年生产性勘探、矿山开采、开拓等工程验收、按规范要求采取样品并进行测试分析、完成原始地质编录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地质编录。对矿山新开拓巷道、采场等工程,矿山企业应每季度开展空间测量,测量原始记录、影像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建立健全矿山资源储量台账。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矿山资源储量台账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查明资源储量台账和资源储量变动台账,根据测量成果按季度绘制采掘(剥)平面图(露天矿山)、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地下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图,全面准确地反映矿产资源储量及变动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及时升级矿山资源储量类型。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估算资源储量的增减及动用情况,分析变动原因,落实具体变动地段和部位,编制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和资源储量平衡表,确保动用的资源储量均已估算了证实或可信储量类型。
(三)明确要求,做到年报科学合理。规范报告编制内容。矿山企业应按照《湖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鄂土资发〔2013〕37号),在完成以上矿山测量、地质工作、台账整理、图件绘制等工作基础上,经综合整理形成矿山储量年报。报告内容和格式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要求提交。严格报告编制要求。矿山储量估算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矿山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对矿山储量年报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矿山储量年报中相关数据信息应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矿山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申请评审备案。加强相关数据自检。矿山企业应运用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自洽性、数据准确性等自查检查,切实提升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质量。杜绝未开展地质与测量等基础工作以及使用过期无效图件编报告等情况发生。
三、规范矿山储量年报管理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矿山储量年报编制与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将矿山储量年报管理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水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年度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结分析。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年报管理和抽查检查、实地核查工作,11月15日前联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总结上报省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定期开展矿山生产现状核实,并及时将免做矿山储量年报矿山清单和矿山企业承诺书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督促相关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做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年报管理和抽查检查、实地核查工作。
(二)突出分级监管。分级建立台账。按季度建立省、市、县三级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台账,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汇总台账,上下一体推进全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分步推进实施。每年11月底前全面启动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工作,次年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矿山储量年报编制,4月底前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本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或《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等信息表并进行公示,一并在信息公示系统中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可自主选择是否予以公示),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交纸质矿山储量年报(其他工作另有规定除外)。落实严格监管。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储量年报抽查检查、实地核查,鼓励组织专家安排一定比例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专项检查。实地核查或专项检查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注重对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过程投入实物量工作的检查核查,对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质量进行系统评述和总结(见附件);在完成对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质量评述和总结基础上,要将矿山储量年报管理纳入矿山储量数据质量信用考核,重点校验矿山企业公示的信息表中相关数据信息是否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通过实地核查或专项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矿山储量年报编写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要求及时进行通报;发现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按程序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纳入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黑名单。
(三)强化技术支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力量,监督矿山地质、测量等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强矿山储量全流程动态监管;支持矿山企业建立或聘请专业地质测量队伍,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专业技术力量,在矿山日常生产中及时做好地质测量、采样分析和生产台账管理等基础工作,并做好政策与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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