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1年02月26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关联政策: | 589245 |
问:告知承诺制是什么?
答: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不动产事项的工作机制。
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与适用条件?
答:(一)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需提供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因时间久远且部门数据共享不能获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7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2.继承人无法从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获取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3.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4.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5.被继承人户籍关系体现夫妻关系的,但未领取结婚证或婚姻档案因年代久远无记录的;
(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灭失),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无须提交证实其灭失材料。
(三)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经告知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问:有哪些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4.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问: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有哪些?
答:申请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或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业务时,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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