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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野外用火的问题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2-02-24
诉求时间:2022年2月20日
诉求内容: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野外用火有哪些规定?
答复时间:2022年
2
月24日
答复内容:
《鄂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鄂州政函
〔
2021〕91号
)已明确: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戒严区实行封山,禁止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地边的杂草,禁止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它引火物品,禁止烧火取暖或野炊,禁止打火把、燃放鞭炮,禁止在墓地进行点灯、烧纸、点蜡烛等祭祀活动以及其他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由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复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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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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