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市民
来信时间:2025年12月4日
主要诉求:我村土地已被列入征收范围,请问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复时间:2025年12月4日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鄂州市的征地补偿,严格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则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复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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