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咨询的回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6-04-01

  来信人:村民 

  来信时间:2026年3月30日 

  主要诉求:请问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水井、围墙、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复时间:2026年4月1日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授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鄂州市的征地补偿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补偿标准综合考虑附着物的类型、结构、建设年限、实际用途、重置成本等因素分类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在征收实施过程中,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地清点、评估结果确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答复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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