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市民
来信时间:2026年9月28日
主要诉求: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吗?
答复时间:2026年9月28日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令第17号)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湖北省不属于国务院委托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试点省份,该审批权仍由国务院行使。一般建设项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办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仅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方可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答复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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