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由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9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联系人:胡超,联系电话:027—60698529,电子邮箱:3752148324@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19日
关于修改《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居家养老、出行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改善居住条件,2018年我局牵头制定出台了《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21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加装电梯涉及各方物业私权的复杂关系,不同年龄,不同楼层,不同需求,众口难调,业主意见统一难、改造资金筹集难仍是加装电梯最大的制约。为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拟修改《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部分条款,激发群众参与、凝聚群众共识、塑造群众精神,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帮助群众解决“上楼难”问题,回应社区居民“幸福落地”的美好期待,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由“本市中心城区核心区内”修改为“本市”。
(二)资金筹集中增加“3.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实际出资的电梯建设费用;4.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项目档案后,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财政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区级财政具体补贴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5.鼓励各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三)增加责任分工。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负责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规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公积金中心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监督和服务等相关工作。市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做好增设电梯的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增设电梯的组织、指挥、协调、督办和考核,并成立区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要求,做好增设电梯项目的审查及监管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民意协调和公示公告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对申请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引导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促进共识达成。
(四)调整审查受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安排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服务窗口,所有审查事项由该窗口统一受理、办理、出件。”修改为“各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应安排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服务窗口,所有审查事项由该窗口统一受理、办理、出件。”
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修改·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4层及4层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有合法手续或合法证件)非单一产权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二、实施规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多方协同的原则;实行高效便民、联合审查、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增设电梯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在建筑或小区用地范围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应急救援、防雷、电梯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相邻建筑原本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增设电梯应不降低其日照标准。在符合消防间距的条件下,增设电梯对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利益,由本单元内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增设电梯的表决,并且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就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
(三)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的分配以加装范围内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
三、资金筹集
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实际出资的电梯建设费用。
4.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项目档案后,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财政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区级财政具体补贴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5.鼓励各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6.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责任分工
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负责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规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公积金中心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监督和服务等相关工作。市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做好增设电梯的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增设电梯的组织、指挥、协调、督办和考核,并成立区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要求,做好增设电梯项目的审查及监管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民意协调和公示公告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对申请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引导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促进共识达成。
五、申报
(一)民意征集
通过本单元内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增设电梯的表决,并且取得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且代表人自愿)即可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增设电梯的意向。
(二)可行性分析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增设电梯意向的相关资料后报所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现场开展踏勘工作,提出增设电梯的可行性分析意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同时,应当尽量少占用现有绿化地带和设施,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三)业主签订协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行的,本单元要求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相关事宜,如电梯施工安装、维护管理以及经费筹集(含电梯用电报装工程费用)、分摊方案等达成共识,签订协议,并在本单元内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申请人,可由业主代表办理申报手续,也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以下业主代表和代理人统称为申请人)。
(四)规划方案编制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在本幢及本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书面反对意见或者已妥善处理异议的,申请人即可申请审查增设电梯规划方案。
六、审查
各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应安排服务窗口,所有审查事项由该窗口统一受理、办理、出件。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所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意见;
4.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含增设电梯后涉及到消防车道宽度、防火间距等相关内容的平面图);
5.业主签订的增设电梯协议;
6.有资质(与原房屋建施图设计资质对应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
7.施工期间现场安全生产及交通出行保障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二)联合审查
收件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应当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供电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
(三)施工图审查
联合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施工。
七、施工、验收及使用维护
(一)施工管理
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向质量技术监督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消防等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依照相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三)使用维护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义务,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装。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12月29日修订施行的《鄂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鄂州政规〔2018〕6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37001-00001 站点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