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7月1日至7月31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了关于《鄂州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6条意见和建议,经审核修改采纳了1条,其余15条未予采纳。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一、采纳情况
将第7条“增加预存资金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共管账户监管”修改为“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预存资金监管”。
二、未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1条“预公告期限矛盾。附件2要求预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但附件1起草说明中表述为10个自然日,二者冲突。建议:统一采用自然日避免歧义,明确特殊日期(节假日)顺延规则。”未采纳的理由:(1)《起草说明》第三部分第2点和《实施细则》第二条均载明预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规定,不存在冲突之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故应维持“工作日”的表述。(3)《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七款规定:“本细则有关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期限开始日不在计算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故《实施细则》已对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规定。
第2条“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的可行性不足。要求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无公章,实践中难以执行。建议: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民代表见证作为确认方式,替代公章要求。”未采纳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特别法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代表见证,则无法保障程序合法正当,也无法维护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3条“听证启动条件严苛。需过半数被征地成员认为方案不合法才启动听证,门槛过高(如1000人规模需501人反对),易架空听证程序。建议:降低听证启动门槛,改为“1/3以上成员提出异议”或“涉及重大利益争议时政府依职权启动”。”未采纳的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启动听证程序须满足“多数”,即要超过被征地村民的50%。1/3以上成员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多数”。(2)《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制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有权依照职权启动听证程序。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在法定的依职权组织听证的范围内。(3)《实施细则》第八条第2款同时规定了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根据意见和建议情况,有权自行组织听证,如涉及重大利益争议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听证。
第4条“未签约比例限制的合法性存疑。规定未签约比例不得超过10%缺乏上位法依据(《土地管理法》未设比例限制),可能侵害个别权利人谈判权。建议:删除10%比例限制,改为对未签约户逐户说明理由并留存协商记录。”未采纳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未对未签约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在其他省份的相关规定中,多数设置比例为90%或者95%。参照上级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设定该条款。
第5条“补偿安置决定救济途径不完整。仅要求决定书载明救济途径,未明确复议/诉讼的时效、受理机关等关键信息。建议:在补偿决定书中明示:如不服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未采纳的理由:《实施细则》系规范性文件,不是安置补偿决定书。主管部门在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等。
第6条“保险补偿标准缺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程序未衔接省级具体补偿标准,存在落实风险。建议:补充养老保险补偿按《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办法》第X条标准执行的指引性条款。”未采纳的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程序、补偿条件等均有详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在处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程序、补偿条件等事宜时,可以直接参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8条“村集体补偿费分配缺乏外部监督。补偿费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决定即可,但未要求乡(镇)政府备案审查,易引发分配不公。建议:要求村集体将补偿费分配方案在乡镇政府备案,并公示30日接受异议。”未采纳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决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该规定,如分配方案不公,受到侵害的村民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村民自治范围事项,将分配方案提交乡镇政府备案并由乡镇政府接受异议缺乏法律依据。
第9条“强制交地程序瑕疵。“责令限期交地”未明确事前催告程序、书面决定形式及陈述申辩权保障。建议:在强制执行前增加“书面催告+3日陈述申辩期”程序,并参照《行政强制法》规范决定书内容。”未采纳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无需对已有国家法律进行重复规定。
第10条“公告证据保存方式薄弱。仅要求拍摄照片,但未规定防篡改措施(如区块链存证、公证录像),证据效力易受质疑。建议:规定公告证据需经属地公证机构公证或上传至省级征地信息区块链平台存证。”未采纳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公告的核心要求是确保公告内容、时间、地点等符合法定程序,通常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记录即可。实践中,公告方式包括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政府网站公示等,未明确规定必须公证。
第11条“注销登记主体错位。要求乡镇政府下发嘱托文件办理注销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在县级登记机构,乡镇无直接操作权限。建议:修正为乡镇政府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情况说明,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采纳的理由:《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完成征地补偿后及时下发相应嘱托文件,登记机构依政府嘱托文件办理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即办理注销登记的主体仍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是乡镇。
第12条“数字化手段缺乏强制约束。仅鼓励利用数字化手段,未明确信息平台建设责任主体及数据公开标准。建议:增设区级政府应建立征地信息线上公开平台,实时发布各环节文书及影像资料的强制性要求。”未采纳的理由:《实施细则》规定了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等应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数字化平台公开,该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主体已经明确且满足公示要求和公众知情权。
第13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过窄。未要求评估对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遗存的影响,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0条可持续发展原则。建议:在风险评估条款中增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应专项评估并征求意见。”未采纳的理由: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的主要来源和影响因素包括征收程序合法合规性、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征收补偿资金发放、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生活、群众的知情权及参与权、特殊土地和建筑物的征收等。在本市具体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其评估体系已涵盖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等因素。《实施细则》不再对已在实际操作中全面落实的事项作赘述。
第14条“附则中实施主体权限模糊。葛店经开区等管委会作为派出机构,未说明其行使征收权的具体法律授权依据。建议:在附则中补充管委会实施征收需经市级政府书面授权并公示。”未采纳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和《实施细则》第十八天第三款规定“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管委会实施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系接受市级政府委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对该类委托行为进行公告。同时征地方案等文件通常会明确市级政府确定区级政府、管委会、经开区具体负责征地工作,无需再单独书面授权和公示。
第15条“救济机制缺失。全文未规定被征地人异议处理渠道(如设立市级征地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议:新增被征地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的救济条款。”未采纳的理由:《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等均规定了被征地人意见和异议提出方式和处理渠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被征地人对具体行政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16条“结构性优化建议。建议:(1)增设‘法律责任’章节:明确政府违规操作(如伪造调查结果、挪用补偿款)的追责条款。(2)衔接省级新规:对照《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2024年)调整预存账户设置等条款。(3)延长意见征集期:30天征集期(7月1日-31日)覆盖农忙时段,建议延至8月15日。”未采纳的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对相关违规操作行为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2)《实施细则》中预存账户设置条款与《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基本一致。(3)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核心在于保障程序机会的平等与合法,该期限设置已完全满足这一原则要求。同时,政策制定需兼顾行政效率与公共利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有章可循、及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综合考量程序的合法性、政策的时效性以及公共利益的紧迫性,原定的30日征求意见期是合理的。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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