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全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编制的委托。
二、中介服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第5次修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
(六)《地籍调查规程》(TD/1001-2012);
(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八)《数字测绘产品质量要求》(GB/T17941.1—2000);
(九)《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与质量评定》(GB/T18316—2001);
(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范》。
三、中介服务事项材料清单
项目用地规划绿线图(含电子版)
四、中介服务审查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重点审查包括:
(一)测量定界成果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标准》;
(二)勘测定界图图件中测量界线、界址点、界址点间距、面积准确;
(三)坐标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2000坐标系)。
五、法律效力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是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面积准确的重要依据,未依法经过审批机关审查或审查后未予通过的,不得审核。
六、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中介服务委托书
《关于委托编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的函》,审批机关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中介服务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勘测定界审查重点。
八、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建设用地勘测机构接受审批机关的委托后,与审批机关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研究资料
建设用地勘测机构详细研究初步实施方案,认真查阅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把握项目专业特点、技术关键点和难点,明确勘测重点。
(三)成立项目组
建设用地勘测机构开展勘测工作前应拟定项目负责及项目组成员,明确职责和分工。
(四)野外勘测
建设用地勘测机构依据初步制定的实施方案,确权定界,埋设界桩,开展控制测量和碎部测量。
(五)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编制
建设用地勘测机构根据野外测量成果,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计算汇总勘测面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点之记,绘制用地范围略图,编制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
(六)项目审查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属地村组核定界址点,确定勘测范围、面积,没有争议,认定审查通过;有争议,重新确权定界,补充完善测量成果,直至无异议。依据无意见测量成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
(七)交付成果
建设用地勘测机构自受理后在约定时间内向审批机关提交最终成果报告,并对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
九、中介服务期限
委托书约定:XX个自然日
合同约定:XX个自然日
十、中介服务成果文件
(一)中介服务成果文件名称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
(二)中介服务成果文件编制要求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一般包括声明、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表、勘测面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用地范围略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点之记、勘测定界图等九类主要事项。
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文本应规范,内容全面,文字通顺,数据应真实准确,表格逻辑关系正确,资料应详实,编图整饰规范,比例尺合适,计量单位应标准化,结论应明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应当加盖建设用地勘测机构公章。
3、勘测定界图要求图层齐全,基础地理、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本农田等要素完整,各要素层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矢量数据、属性数据、栅格数据和元数据命名正确,格式内容符合要求,各要素属性数据正确无误,无交叉、重叠现象;点、线、面相互之间的图形要素拓扑关系正确,接边自然合理,逻辑无缝,同时其属性和拓扑关系保持一致;地类图斑面积之和与控制面积保持一致,图形要素与属性表记录对应关系正确;制定工艺流程操作性强,制定地类的综合取舍和相互关系处理恰当,设计各种注记字体大小标准;保证图形数据、属性数据与实地调查成果一致。
(三)中介服务文件格式与载体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格式内容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正文、技术说明、表格、略图、界址点坐标、点之记等。
勘测定界图图件比例尺恰当,图面内容包括基础地理、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本农田等要素,符号、注记规范,色标、地类符号、图内、外要素的颜色、图案、线型等符合相关规定,图面清晰、美观。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在审查过程中采用纸质版形式,电子版仅在最终成果时提交。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报告编制、野外权籍调查、地物地形测量、埋设界桩、图件编制等费用。
(二)收费依据
按照财建[2009]17号、鄂州土资办文[2018]88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十二、主要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向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勘测机构出具书面委托《关于委托编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的函》,明确委托勘查定界有关工作。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建设用地勘测机构接受委托编制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编制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并对提交成果承担责任。
2、建设用地勘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当符合委托方提出的勘测定界重点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规定。
4、建设用地勘测机构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件等存档备查。
5、涉密项目的勘测定界资料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十三、中介服务禁止性行为
建设用地勘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项目勘测定界和技术报告书编制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执行回避制度或借承担勘测定界和技术报告书编制工作之机非法获利的;
(2)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的;
(3)勘测定界和技术报告书编制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未建立勘测定界和技术报告书编制成果完整档案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6)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勘测定界和技术报告书编制任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
027-60698523
(二)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讯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邮政编码:436000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37001-00001 站点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