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编制的委托。
二、中介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后颁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第653号修改);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第653号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颁布);
(6)《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7)《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
(8)《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
(9)《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建筑用石料类》(DZ/T 0341-2020);
(10)《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CMV13051-2007);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8年第6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8年第7号);
(13)《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14)《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15)《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16))《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17)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文);
(18)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启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198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0)《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22)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磷矿、煤矿、铁矿、水泥用灰岩矿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694号);
(2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金、铜、钨等3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276号);
(2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29类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468号);
三、中介服务事项材料清单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委托函(原件);
(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许可证;
(三)最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
(四)最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及专家评审表(原件);
生产矿山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五)历年采矿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收益缴纳凭证;
(六)矿山开采设计及评审意见书;
(七)矿山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八)年度生产成本明细表;
(九)企业承诺函;
(十)储量核查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产量统计表;
(十一)近三年矿产品销售发票(每月两张);
四、中介服务审查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重点审查包括:
(一)是否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进行编制报告;
(二)是否满足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需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等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四)评估保密性,不可透漏评估结果给第三方;
(五)对公示期间意见和质询进行书面解答说明,或修改评估报告。
五、法律效力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是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需有效期以内);
(二)持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证书至少两人(需有效期以内);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中介服务委托书
《关于委托编制××矿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委托函》,审批机关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中介服务委托书,委托书中指出评估单位需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八、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编制单位接受审批机关的委托后,与审批机关进一步明确此次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确定评估基准日。
(二)尽职调查
现场踏勘,掌握矿山基本情况。
(三)收集资料、评估阶段
根据所收集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调查有关矿产开发及销售市场,按照既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完成评估报告初稿,复核评估结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三级复核审查,提交正式报告。
(五)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评估机构需对公示期间意见和质询进行书面解答说明,或修改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中介服务期限
委托书约定:30个自然日
合同约定:30个自然日
十、中介服务成果文件
(一)中介服务成果文件名称
《××矿区××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二)中介服务成果文件编制要求
(1)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编制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2)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名称的主题词一般包括:勘查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对委托人、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评估实施过程、评估方法选择、评估参数选取、评估结论、评估假设、报告使用限制和特别事项等内容进行完整、准确披露。
(4)在评估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按照矿业权评估有关准则技术标准规范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中介服务文件格式与载体
(1)报告格式内容包括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回执单、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表、附件等。
(2)报告在审批过程中采用纸质版形式,电子版仅在最终成果时提交。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报告编制费用。
(二)收费依据
由政府部门付费,符合政府预算支出标准。
(三)收费标准
由合同约定,无固定标准。
十二、主要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向承担评估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明确委托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
2、确保提供评估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并对评估方法不予以干涉,严格责任追究。
(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等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公示期间意见和质询进行书面解答说明,或修改评估报告。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提交承诺书。
十三、中介服务禁止性行为
评估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项目评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执行回避制度或借承担评审任务之机非法获利的;
(2)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的;
(3)评估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未建立评估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6)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咨询途经
(一)电话咨询
027-60698600
(二)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讯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邮政编码:436000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37001-00001 站点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