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

日期:2022-06-02

附件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

审批

单位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办事

时限

收费

标准

备注

一、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1

出具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评估报告)

采矿权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原则上一个月完成,情况复杂的除外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采矿权登记(新设)由审批部门付费委托中介机构,其他事项涉及的按要求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付费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2

非金属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

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编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以下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初审

临时用地审批

5

规划修改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规划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资质单位进行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7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8

地形图测绘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9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0

规划放线、验线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测绘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地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建筑设施审批的初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鄂州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2

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编制

林木采伐、木材运输许可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必须实行伐区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湖北省采伐管理操作规则》第十一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林场、用材林基地采伐林木,以及个人所有林木采伐面积1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15立方米以上,必须依照《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编制《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个人所有林木采伐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采伐蓄积不足15立方米的,应依照《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编制《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鄂林资[2007]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承担森林采伐调查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必须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对无证单位完成的调查规划设计成果,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鄂州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可行性报告编制机构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3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测绘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二、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

1

土地价格评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租赁)审批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第一条: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3、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14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由审批部门付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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