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的委托。
二、中介服务依据
(一)标准规范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3、《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4、《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2010年5月);
5、《湖北省鄂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年--2020年)》(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2013.5);
6、《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19]2号);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0112-2021)。
三、中介服务事项材料清单
(一)拟评估地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备案证。
(二)规划设计要点、绿线图(电子版绿线图,大地2000坐标)。
(三)拟评估地块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四)拟评估地块周边地质环境情况或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项目可研报告或工可设计等。
四、中介服务审查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重点审查包括: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不稳定斜坡等。
2、在充分搜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调查评估区地质灾害种类、规模、危险性、稳定性及其成因等。
3、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4、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5、对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五、法律效力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报用地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核实情况说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省自然资源厅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形式性审查。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六、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中介服务委托书
项目单位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中介服务委托书,并要求出具《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八、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地灾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对建设或规划项目进行初步分析,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建设和规划项目工程分析,编制工作任务书,拟定工作进度安排。
(二)研究资料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确定评估区的地质灾害类型及其发生作用的特点,确定评估范围、评估等级,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大纲。
(三)野外调查
地灾评估单位采用实地地质调查与现场走访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野外调查工作,野外调查采用1:10000卫星影像图作为工作手图,参照评估区勘察资料,保证调查工作及成图精度要求,调查内容主要有地面塌陷调查、地下水调查、滑坡、崩塌调查等。
(四)报告编写
地灾评估单位在室内资料整理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通过综合分析整理,重点阐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结合建设和规划工程类型,进行地质灾害的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并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结果,结合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和防治效益,对规划用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五)项目评审
地灾评估单位对报告进行技术质量审查,并按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和完善,提交报告送审稿;协助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自行组织召开报告评审会,将报告送审稿提交省管专家进行专家评审,收集整理专家意见,根据专家书面意见和会议记录,结合专家组长的主要结论与建议,修改完善地灾评估报告。
(六)交付成果
地灾评估单位自受理后在约定时间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最终成果报告,地灾评估单位对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
九、中介服务期限
委托书约定:15个自然日
合同约定:15个自然日
十、中介服务成果文件
(一)中介服务成果文件名称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二)中介服务成果文件编制要求
1、地灾评估报告一般包括前言、评估工作概述、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防范措施、结论及建议、附表、附件及附图等内容。
2、为了全面、清晰地表达地质报告的相关内容,应重视有关附件、附表及附图,作为地灾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3、地灾评估报告文本应规范,文字应简洁准确,数据应真实可信,资料应详实,计量单位应标准化,结论应明确。地灾报告应当加盖地灾评估单位公章。
(三)中介服务文件格式
地灾评估报告格式内容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报告编制费用、野外调查费用及钻探施工费用等。
(二)收费依据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
(三)收费标准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
十二、主要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向承担地灾评估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明确委托评估工作的要求。
2、加强事中、事后沟通。
(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地灾评估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报告,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地灾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报告质量和效率,并对报告结论承担责任。
2、地灾评估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3、地灾评估成果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
4、地灾评估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5、涉密项目的勘查资料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十三、中介服务禁止性行为
地灾评估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项目评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地灾评估任务的;
(3)未按标准规范等规定,随意确定评估范围、评估等级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27-60698532
(二)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讯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910室
邮政编码:436000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37001-00001 站点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