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森防办〔2020〕12 号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征求
《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为建立健全我省森林火灾应对机制,规范森林火灾处置流程,推动建立全省上下贯通的预案体系,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3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意见稿下发各地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于6月12日前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此外,各地要不等不靠,参照本预案确定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抓紧本级预案修订并指导督促县级开展预案编制工作。原则上,市、县两级预案应于6月前完成。
联系人:李欢;联系方式:电话(027-63962205)、传真(02787363056);邮箱:390328775@QQ.COM。
附件:《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情况说明》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机制,规范森林火灾处置流程,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依法有力有序实施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3版)进行了修订。因原预案框架设置较为科学合理,内容具体并富有可操作性。故此次修订保持原有框架不变,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责分工变化,对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力求进一步提升科学性和实用性。预案仍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综合保障以及附则7个部分。现将原版与现版分别用三号黑体、三号仿宋字体标注,并附修订原因说明。修订情况如下: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修改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机制,规范森林火灾处置流程,提高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调整相关表述,明确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思想作为预案修订指导思想,突出思想性和时代性)。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公园及园林、林木火灾的处置。
修改为: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以及省境边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公园及园林、林木火灾的处置(结合实际将省境边界处火灾纳入处置范畴,避免出现盲区和死角)。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护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积极推进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5 预案体系
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省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作为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修改,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省以下地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修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市(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修改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级、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修改,报本级政府批准和发布,同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调整相关表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制定森林火灾处置办法的责任)。
各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实施和实际变化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修改为:各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处置办法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予以修订,不断提升科学性和实用性(调整相关表述)。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修改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省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调整相关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三定”规定实际,明确林业部门的权利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构改革“上下基本对应”原则,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并保障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机构改革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设置防灭火指挥机构方面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须落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人员和经费,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修改:删除此条,并增加条款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是推进森林防灭火工作健康发展的核心力量,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预防与扑救合力。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根据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优化成员单位组成,不强制要求与省级一一对应。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见附件(明确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作用和职责,赋予各级根据实际和需要优化成员单位组成的自主权,并为各级提供成员单位组成借鉴)。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市(州)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森林防火联防机制要求,谁先发现火情,由谁先组织扑救。扑救由当地市(州)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修改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跨设区市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森林防灭火联防机制要求,由先发现的一方先行组织扑救。扑救由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调整相关表述)。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修改为: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规范现场指挥机制,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所有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明确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压实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强调要发挥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专业优势,确保扑火决策科学)。
武警驻鄂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市(州)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修改为:上一条已明确参加扑火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故删除此条。
调动武警驻鄂森林部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武警驻鄂森林部队遂行任务实施细则》执行。调动当地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调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申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各地人民政府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调整相关表述,并对调动调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程序作出规定)。
2.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修改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调整相关表述)。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修改: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根据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明确预警发布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
3.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当地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乡镇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辖区内暂停野外用火审批。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县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市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卫星林火监测,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驻鄂森林部队进入战备状态,当地森林消防队视情靠前驻防。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修改:将有关条款细化,明确相应预警状态下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蓝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二)黄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1.市级、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乡镇、村干部以及护林员等基层防控力量按照山头责任包保制要求,深入责任片区和负责山头开展巡查管护,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级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导,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以及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三)橙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1.市级、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一名副指挥长保持在岗待命。
2.县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3.市级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高火险县(市、区)以及重要林区开展督导检查。
4.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航空消防力量和全省各类专业以及半专业扑火队伍全部进入战备状态。
(四)红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分析全省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举措,部署工作任务。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防灭火督查和指导工作。
4.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和航空消防飞机视情靠前驻防高火险地区以及火灾高发区。
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火灾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部。
3.2.1 报告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核实,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县(市、区)、市(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顺序逐级上报,然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须通报相邻辖区。
3.2.2 报告时限
(1)凡本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包括卫星监测未发现的森林火灾,应当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在向带班领导报告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2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结果,应在2小时内予以反馈。对5像素以上的热点要重点关注和反馈情况。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反馈。
3.2.3 报告内容
(1)火灾名称、编号:具体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火灾名称命名方法》进行命名。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和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时间。
(3)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4)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然火、境外火等情况。
(5)火情态势: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重要目标、控制程度等情况。
(6)扑火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部队、参战解放军及武警、职工群众)等情况,扑火前指设置(包括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7)扑火装备:出动航空消防飞机情况,森林消防指挥车、运兵车、通信车、水泵、水枪、灭火机、割灌机、油锯、组合工具等扑火装备设备数量,火场通信保障等情况。
(8)扑救情况:扑救方案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和天然隔离带(周边河流、道路、农田等)情况,扑救进展及扑救成效等情况。
(9)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其他损失等情况。
(10)地形地貌:平原、丘陵、盆地、山地、高山以及地势等情况。
(11)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12)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距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13)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况。
(14)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及距火场距离等情况。
(15)需要上级支持的事项。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述火场总体情况,再分述各火场情况。
修改:将3.2 信息报告部分调整为:
3.2.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明确森林火灾信息规口管理,防止信息多头报送、杂乱失章)。
3.2.2 报告原则和程序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核实,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并按县级、市级、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顺序逐级上报,然后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至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的同时,须通报相邻辖区。
3.2.3 报告时限
1.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包括卫星监测未发现的森林火灾,应当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在向带班领导报告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2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于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结果,应在2小时内予以反馈。确因特殊情况按照反馈的,就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反馈。
3.2.4 报告内容
森林火灾报告内容依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办法》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凡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应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1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指导、协调扑救工作;24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赴火灾现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
修改为: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发生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力争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相应级别火灾的处理主体)。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调动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支援。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扑救。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阻火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火灾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
4.2.3 救治伤员
受伤人员应就近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启动IV级响应时,派出卫生应急队赶赴火灾发生地救治伤员;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时,在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4.1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于国家职工(包括合同制和临时工)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医疗,承担抚恤费。因公负伤的医疗费、就医路费等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福利待遇。如致残,所在单位还应根据伤残程度,按规定发给残废抚恤金或者因公伤残补助费。扑火牺牲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如牺牲的职工事迹突出,被追认为烈士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对烈士家属给予抚恤。
4.2.4.2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非国家职工的,由起火单位按规定负责医疗和抚恤。如果起火单位对火灾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抚恤。对负伤的要负责进行医疗,经过医治不能完全恢复健康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给予评残,并发放残疾补助。对牺牲的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发给家属丧葬费和抚恤费,如被追认为烈士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民政部门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在外围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财物和救灾物资以及散布、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加强信息的归口管理和舆论引导。森林火灾信息一律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需要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的,须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标准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修改:将4.2响应措施部分修改为: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就近组织地方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协调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力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与处置,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各类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划定的责任分工开展扑救活动。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重要电力设施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应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在同一县(市、区)同时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危险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修改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启动条款不变,增设批准人)。
4.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2小时内通过中国森林防火网反馈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市(州)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给予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同时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
(3)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修改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启动条款不变,增设批准人)。
4.3.2.2 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赴火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
(2)根据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调派武警驻鄂森林部队参加火灾扑救。
(3)省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3)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修改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启动条款不变,增设批准人)。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专家、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调派武警驻鄂森林部队和相邻市(州)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增援等工作。
(5)协调省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3)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
(4)省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修改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增设批准人)。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指导火灾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修改为:(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已经为最高级别森林火灾,为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最高负责人有必要前往现场协调指挥)。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救治伤员,协调跨市(州)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扑救结束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其中重、特大森林火灾评估报告需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修改为: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交调查评估报告。重大以上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评估。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参照国家规定和要求)。
5.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总结扑救工作的经验。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处置办法,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采取分级形式开展,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调查处理;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调查处理;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人民政府为主调查处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提级进行(根据国家预案规定,明确实行责任追究的相关主体)。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地均应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成立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修改为:各地均应按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成立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企事业单位建立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以及半专业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建立专业以及半专业队伍方面的责任)。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驻鄂森林部队等受过专门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修改:前面已对扑火力量作出规定,为避免重复,删除此条。
跨市(州)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照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原则,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市(州)具体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地方人民政府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扑火兵力及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火场的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实现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互联网和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有机结合,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通信保障方面的职责)。
6.4 物资保障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修改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统一调拨、平战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省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科学调整储备物资规模结构,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支援各地扑火工作并保障极端状态下的处置工作需要。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库,储备所需的扑火物资(强调要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满足极端状态下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发挥大型装备以及高科技灭火设备在扑火工作中的作用)。
6.5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费、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当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先行支付。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省界森林火灾处置
当发生省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火灾发生地应及时通过区域联防组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互相支援,共同扑救边界森林火灾。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修改为:删除此条,前面预案体系部分已作出说明。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省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凝聚合力推动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健康发展。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员单位组成和相关职责如下:
一、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省林业局局长和省军区、武警湖北省总队负责同志担任。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省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二、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及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开展森林火灾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省军区:负责指导组织驻鄂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湖北省总队:负责指导全省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全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支持全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加强市场价格秩序监管,保障灾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争取中央森林防灭火资金;负责省级森林防灭火资金的安排和拨付;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对森林防灭火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研究部署全省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牵头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保障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无线电频率合法使用,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省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督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旅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灾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基层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未设立林业主管部门的地区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度全省医疗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负责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在全省重点防火期内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发布重要信息等;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提供火场气象实况和预报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省内通航企业及相关单位做好执行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相关保障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协调航空企业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全省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国家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负责按照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执行相关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神农架等重点林区靠前驻防任务。执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以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相关领导指示;下达扑火命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二)火灾扑救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协调派遣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力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扑救行动;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办省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度全省医疗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工作。
(四)应急保障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紧急状态下的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抢险救灾以及生活救助物资;承办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信息发布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以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武警湖北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化解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处置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承办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专家组。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从相关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对与森林火灾扑救相关的工作提供政策、技术指导;承办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37001-00001 站点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