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土地类)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5-06-16

序号

违法类别

事项名称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非法占地类

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2.超出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3.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1.占用农用地(不含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且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拆除复垦到位的;

2.占用已办理农转征用手续的农用地,已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并受理的;政府批准的公益性、省市重点工业项目,未建设建(构)筑物前的;

3.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已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并受理的;

4.抢险救灾等涉及重要民生的急需使用土地项目,符合先行使用土地条件的;

5.符合临时用地标准,已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受理的;

6.经批评教育,主动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3号)第七条。




 

 

2

其他类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4.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6.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1.经批评教育,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交出土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归还并恢复原状的。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受理的;

3.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恢复原批准土地用途的;

4.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拆除复垦到位的;

5.占用的耕地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拆除复垦到位的;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受理的;

6.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对重建扩建部分主动拆除到位的;

7.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复垦经两次验收达到复垦标准的,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8.形成违法事实,经责令限期改正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状,达到种植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3号)第七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涉农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设施农用地)

符合设施农用地用途的,已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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