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非法占地类 |
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2.超出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3.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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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农用地(不含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且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拆除复垦到位的; 2.占用已办理农转征用手续的农用地,已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并受理的;政府批准的公益性、省市重点工业项目,未建设建(构)筑物前的; 3.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已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并受理的; 4.抢险救灾等涉及重要民生的急需使用土地项目,符合先行使用土地条件的; 5.符合临时用地标准,已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受理的; 6.经批评教育,主动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3号)第七条。 |
2 |
其他类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4.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6.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
1.经批评教育,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交出土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归还并恢复原状的。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受理的; 3.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恢复原批准土地用途的; 4.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拆除复垦到位的; 5.占用的耕地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拆除复垦到位的;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受理的; 6.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对重建扩建部分主动拆除到位的; 7.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复垦经两次验收达到复垦标准的,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8.形成违法事实,经责令限期改正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状,达到种植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3号)第七条。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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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设施农用地) |
符合设施农用地用途的,已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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