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鄂州市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7日
鄂州市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厅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厅2024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鄂自然资营商发〔2024〕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以便民利民为核心,创新“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全面落实全省营商环境先行区创新事项的要求,对标国内一流,关切群众期盼,坚持问题导向、成果导向、评价导向,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建设,营造自然资源领域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服务群众为中心,以方便群众为导向,积极实施减证便民举措,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进一步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便民化水平。通过开展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对不能提交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继承登记,以书面告知承诺方式代替申请人因特殊原因难以获取的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同时精简流程,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仅需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确认遗嘱或遗赠材料,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也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力争彻底解决不动产继承登记取证难、办理难等问题,进一步增强办事群众获得感、满足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公开,方式正确。
(二)坚持分类处理。区分不能办理继承公证文书产生原因,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别处理。
(三)坚持稳妥推进。在坚持依法办证的同时,尊重历史,既谨慎对待,又能满足申请人办证需求,保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因特殊原因难以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方案。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应在登记机构现场填写告知承诺申请书,申请以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受理公示。受理后,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人是否存在不适用情形,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与相关的共享数据以及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是否一致。经登记机构审核后,及时将申请事项在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http://www.ezrerc.com/)对拟登记的不动产事项进行公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三)审核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或公示期限内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难以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难以获取亲属关系证明的,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申请书及证明事项承诺书,并据实制作询问记录,然后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捺印确认。
4.放弃产权继承人签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自愿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定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继承人签定继承不动产具结书。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最终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定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6.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公安、法院、医院、民政、档案、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以及被继承人和相关人员所在单位等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七、告知承诺制
非公证继承登记时,申请人应当主动到公安、法院、医院、民政、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以及被继承人和相关人员工作单位等积极获取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因时间久远等原因导致确实难以获取的,可以启用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登记。
1.有下列情形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7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2)继承人无法从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获取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3)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以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4)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5)被继承人户籍关系体现夫妻关系的,但未领取结婚证或婚姻档案因年达久远无记录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3) 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共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4) 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共享获取的。
八、风险防控
(一)优化继承审核。采用非公证继承方式审核的登记机构要注重对继承相关业务的研究,对于涉及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材料的审核严格把握,仔细审核,对于继承法律关系清晰的要主动压缩公告期限,为群众提供便利。
(二)坚持风险可控。对于适用告知承诺的服务事项,要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穷尽其他核验方式,符合惯常习惯前提下方可适用,做到告知明确,承诺清晰,风险可控。
(三)坚持多措核验。适用告知承诺的服务事项,要坚持与其他多种核验措施结合,避免单独适用告知承诺,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替代审查等方式核验,辅助书面承诺,可取消申请人资料提交。
(四)实施联合惩戒。为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具体视情况给予惩戒措施。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将告知承诺制及相关《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门户网站、公众号进行公示,确保办事群众准确把握“不动产非公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办理流程及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二)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登记申请人、申请材料和申请内容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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