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7日
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土地要素管理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低效用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厅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厅2024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鄂自然资营商发〔2024〕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改革。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安排部署,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为核心,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目的,减少市场主体开发建设周期,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提供有力支撑,助推营商环境新高地。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改革,拓宽预告登记范围,探索推进凡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开发投资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可依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待缴清出让价款或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促进企业用地提速,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率。
三、适用范围
1.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缴清首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根据“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开发投资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可会同受让方共同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取得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后,经预告登记义务人(即原不动产权利人)同意,允许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预告登记。
四、简化流程
(一)优化项目报建流程。预告登记权利人可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资料可作为申办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
(二)实行预告转本登记。凡新建项目用地办理了出让预告登记的,受让方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办理了出让预告登记的,待项目开发投资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达到三分之一或开发投资达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凡“预告转本”涉及项目投资额认定的,可由申请人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投资审计报告为依据;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同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简化预告登记注销程序。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须约定预告登记期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中记载预告登记的期限。约定的预告登记期限届满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已经依法解除、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可由预告登记当事人申请注销手续,其相关规划、建设等审批证件由各职能部门同步公告作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认真履责,整体联动,密切协作,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严把权责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义务人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包括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存在查封、查处、权属争议等情形或已认定为闲置土地未处置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项目开发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三)注重总结提高。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执行,不断提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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