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关于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实施“票税分离”的公告

日期:2022-12-01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实践活动,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在辖区范围内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税事项实施“票税分离”,即将承受方(买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与转让方(卖方)缴纳转让环节税(费)分离。

  一、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一窗联办”

  我局与不动产登记、住建局对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缴税(费)实行“一窗联办”,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下列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线上办理模式。购房业主可通过“鄂汇办”APP线上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和办理纳税申报,税务部门依托“鄂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平合”构建,实现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共享,线上审核资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纳税申报信息。

  (二)线下办理模式。交易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窗口,实行交易登记和缴税(费)“一窗联办”。

  二、“票税分离”适用情形及所需资料

  1.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方(买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

  2.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承受方(买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窗口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契税、印花税纳税申报。

  三、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方(卖方)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转让方(卖方)应向承受方(买方)开具发票,自行开具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转让方(卖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管程序进行后续管理。

  不具备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办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和复制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二楼C区 联系电话:027-5308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