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相关事项办理的通知

日期:2022-02-21
各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窗口: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让方(买方)可提供发票、购房合同的,可以直接办理受让方税收纳税申报,缴纳应缴税费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受让方可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窗口可凭借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受让方税收纳税申报,缴纳应缴税费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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