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2-26
各区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鄂州市推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已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25日

鄂州市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登记财产营商环境,加快不动产登记“放管服”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与适用条件

  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不动产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需提供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因时间久远且部门数据共享不能获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 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7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2 继承人无法从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获取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3 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4 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5 被继承人户籍关系体现夫妻关系的,但未领取结婚证或婚姻档案因年代久远无记录的;

  (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灭失),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无须提交证实其灭失材料。

  (三)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经告知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1 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 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3 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4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二、办理要求及程序

  1 申请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或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业务时,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申请。

  2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3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三、监督及法律责任

  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设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做出书面承诺的申请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鄂州市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_____年〕____号

  依据______规定,本部门在办理______行政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  证   号: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   证    号: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    证     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二)登记机构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二、登记机构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1. 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2.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3. 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登记机构作出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补齐全部申请材料。

  本证明事项不可(可)代为承诺。您办理的____行政事项第____项证明材料适用第____种承诺方式。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构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是否公开:

  承诺书公开范围:

  本承诺书公开时限: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实现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登记机构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登记机构告知的相关材料。需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以上陈述事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登记机构: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登记机构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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