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号司法建议函”,根据省自然厅、省住建厅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专题座谈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切实解决房地产领域的部分制度空白和监管缝隙,建立我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推送机制,现印发《关于推行商品房预售“备案即预告”服务模式的通知》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6月5日
关于推行商品房预售“备案即预告”
服务模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书》(法建(2023)1号)《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号司法建议”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座谈会的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办理推送机制。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动摇,建立我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推送机制,保全物权顺位、保全债权实现,有效避免商品房预售中“一房多卖”,通过“一窗通办”“一网联办”,实现“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办理,持续增强市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房屋交易、登记制度,深入推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模式,通过线上推送、智能审核、结果调用等技术手段,实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机制,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网签备案时同步申请预告登记,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的办事便捷度,切实有效保障购房人的财产权益。
三、适用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手续的项目。
四、工作举措
(一)修订合同文本。修订鄂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房屋预告登记条款,购房人可选择同步办理预告登记。购房人主动提出不需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可在合同中写明“不申请预告登记”并签字盖章确认。
(二)完善平台功能。升级改造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系统,在网签备案系统配置预告登记电子表单,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办理网签备案时可同步申请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系统对网签备案、购房人、房屋单元、电子合同及附件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智能审核,自动登簿生成不动产预告登记电子证明。
(三)深化信息共享。加强共享平台建设,通过中间库和接口方式,实现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预告登记信息、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保障信息安全,为业务办理提供支撑。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备案时,提出同步办理预告登记申请。已办理土地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
(二)信息推送。房屋网签备案机构在完成房屋网签备案后,通过共享平台将备案及预告登记申请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涉及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双方共同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撤销合同备案及注销预告登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办理撤销合同备案后,将相关数据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的预告登记。
(三)审核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办理预告登记,系统对预告登记申请进行智能审核,自动登簿,自助生成不动产预告登记电子证明。
(四)结果反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办理结果推送房屋网签备案机构,并向预告权利人发送短信通知。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办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创优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网签备案机构要聚焦企业、群众现实需求,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保护购房人、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做好政策研究,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强化技术支撑,安排专人全程跟进,指导有关人员进行系统操作,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推广。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网站、电视等媒体媒介广泛宣传“备案即预告”服务模式,加强政策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并及时总结、改进完善,不断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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