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州市房预市直字第13140607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西侧中央美地二期36号楼2单元502号房
公告单位:鄂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