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朱玲、裴国江

日期:2025-01-26

朱玲(身份证号:4290011979******43)、裴国江(身份证号:4290011974******76因保管不善,将坐落花湖开发区陆岛住宅小区G13号商铺、花湖开发区陆岛住宅小区G14号商铺土地证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鄂州国用(2011)第1-3-770号、鄂州国用(2011)第1-3-77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玲、裴国江

20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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