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玲(身份证号:4290011979******43)、裴国江(身份证号:4290011974******76)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花湖开发区陆岛住宅小区G栋1层3号商铺、花湖开发区陆岛住宅小区G栋1层4号商铺的土地证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鄂州国用(2011)第1-3-770号、鄂州国用(2011)第1-3-77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玲、裴国江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