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青云、陈建华(身份证号码42070219******7021、42070019******7354)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原铸钢厂院内(7号楼)1单元4层东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州国用(2011)第1-2-97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831442+10083144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青云、陈建华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