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0)鄂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78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花湖开发区重庆路北侧住宅楼2-3层南户
公告单位:鄂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