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找明(身份证号:4211251976******24)不慎将坐落于花湖开发区虹景小区1号楼3单元5层502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130810721)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找明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