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山、郑肖玲(身份证:421023197*******450、420321197*******126)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葛店开发区三号路以南尚东嘉景院3号楼3单元3层303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证号为:110837364+110837365、鄂州国用(2012)第1-2-110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蔡金山、郑肖玲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