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130824998+130824999、鄂州国用(2013)第1-2-10233号/ S2014015255+S2014015256、鄂州国用(2015)第1-2-310号 |
万爱红,肖胜欢 / 刘贤泉,张明 |
滨湖南路南侧吴都春天10号楼1单元10层1002号房 / 滨湖南路南侧金凤凰城市家园二期6号楼3单元5层1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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