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州他项(2014)第61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开发区支行
葛店镇岳陂村
3
鄂(2019)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504号
陈小晴,曹晓军
鄂州市吴都大道吴都休闲商住广场小区1号楼1单元21层1-2103
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