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不动产“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服务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日期:2024-03-25
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持续提升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要求,现就全面开展不动产“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服务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解决融资主体资金周转困难,支持企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申请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无还本续贷申请并经其同意后,由金融机构出具同意原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两项业务“一并受理、合并审核、同步办结、即时发证”。

  (一) 续贷申请。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人,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

  (二) 抵押登记。需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续贷业务可以选择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或顺位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的方式进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审核抵押不动产的资产风险、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仅配合金融机构完成“无还本续贷”业务。若不动产存在顺位抵押的情况,因业务办理导致抵押顺位发生变更,受理人员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告知义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续贷业务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群众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选择合适的方式办理续贷业务中涉及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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