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登记与金融、登记与司法协同,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行二手房跨行“带押过户”服务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部门联动协同水平,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和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提升我市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改革,优化事项办理流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引入公证提存服务,推出“公证提存+三合一带押过户”服务新模式,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覆盖工业、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加强各环节风险管控、压缩整体办理时限、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和交易登记安全。
三、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二手房跨行带押转让交易,可适用本通知。
工业、商业等类型的不动产跨行带押转移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作流程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在二手房“带押过户”中推出“公证提存+三合一带押过户”模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达成协议。转让方、受让方交易意向达成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买方贷款机构发起,转让方、受让方、卖方贷款机构、公证处五方签订不动产“带押过户”协议书后,受让方将首付款存入公证处设立的监管帐户中。同时,买方贷款机构完成贷款审批。
(二)办理登记。买卖双方及双方贷款机构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新抵押权设立“三合一”组合登记合并办理。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双方贷款机构及公证处。
如发生违约、查封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无法继续交易登记的情形,登记机构及时通知各方,公证处将监管帐户中的首付款原路返还至受让方帐户。
(三)资金结算。受让方贷款机构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受让方贷款机构将应发放贷款存入监管帐户中进行托管,公证处依据约定向转让方贷款机构结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剩余房款支付给转让方。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业务,优化业务流程,形成业务操作规程或标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相关政策、制度及合规操作的内部培训。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和金融协同,实现“转移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优化登记流程,提供常态化“带押过户”登记服务。同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司法协同,对公证提存业务服务,不增强服务对象负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加强对辖内银行机构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各银行机构应积极响应,围绕跨行“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新特点,加快贷款业务流程改造。同时,各银行机构应加强与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对接,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稳妥有序推进不动产跨行“带押过户”服务。
(三)市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督导公证机构优化、完善公证提存工作程序,确保提存账户安全合法。公证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要积极开展不动产登记联办延伸服务和线上服务,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办证方式。
(四)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联动,打破行业壁垒,再造服务流程,通过引入公证“提存账户”监管模式有效规避资金风险,将“带押过户”业务从买卖双方均为公积金贷款延伸到跨贷款机构可办理。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鄂州监管分局
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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