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4-05-16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优化“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5日

进一步优化“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省厅《关于印发2024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37号)《市优化办关于印发鄂州市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十大行动”方案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鄂州优化办〔2024〕20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鄂州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面实施“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将宗地图测绘、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环节从“供地后”提前到“供地前”,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创新项目建设生命周期登记服务,在经营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划拨决定书或土地转让时,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成交即交证”,进一步优化流程,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均须纳入“交地即交证”改革范围。

  (二)以出让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在缴清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条件下,应全部纳入“交地即交证”改革范围。

  (三)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纳入“成交即交证”范围。

  三、办事流程

  (一)划拨土地“交地即交证”办事流程

  1.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在申请用地时须一并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申请“交地即交证”的,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应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税费。

  2.用地单位在供地前须委托测绘机构先行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宗地图测绘等。

  3.受委托的测绘机构根据宗地规划条件、宗地四至及权属界址等情况,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技术标准开展调查并出具《不动产地籍调查表》。申请用地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

  4.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经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可用于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不再重复开展调查。

  5.市、区自规部门代表市、区人民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决定书。

  6.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用地单位持免征契税界定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不动产地籍调查表》等资料,于约定交地日4个工作日前向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7.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受理登记申请,1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8.各供地部门(单位)会同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步发放交地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

  (二)出让土地“交地即交证”办事流程

  1.各供地部门(单位)在供地前须将拟供地块资料交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地籍调查,宗地图测绘等由测绘机构先行开展。

  2.市、区自规部门代表市、区人民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成交确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

  3.鼓励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申请“交地即交证”。

  4.受委托的测绘机构根据宗地规划条件、宗地四至及权属界址等情况,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技术标准开展调查并出具《不动产地籍调查表》。申请用地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

  5.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用地单位持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相关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地籍调查表》等材料,于约定交地日4个工作日前向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6.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申请,1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7.各供地部门(单位)会同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步发放交地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

  (三)土地“成交即交证”办事流程

  1.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可同步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实现工业用地“成交即交证”。

  2.土地在二级市场转让的,交易双方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可通过企业专窗同步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实现“成交即交证”。

  四、职责分工

  (一)相关处室、单位,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交地即交证”落实到位。依据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和“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要求,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压缩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相关税费等时限。

  (二)用地单位是“交地即交证”的责任主体,对于划拨取得土地的,须办理“交地即交证”,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书面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积极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及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

  (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用地单位在供地前须委托测绘机构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宗地图测绘等。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并向用地单位发放,市、区自规部门配合;以有偿方式供地,土地使用人申请“交地即交证”的,及时将用地单位申请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

  市、区自规部门在供地前积极宣传“交地即交证”政策,供地后做好交地准备工作,制作交地确认书,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交地即交证”。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用地单位“交地即交证”申请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及时办结首次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交地即交证”是省市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是压缩用地单位办理其他审批事项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确保好政策落到实处。

2.尽职履职。各相关处室、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结合该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及时化解工作中的问题。对于“交地即交证”业务申请,应优先办、加快办,及时办结相关业务,不得推诿扯皮、超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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