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略)
二、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用地应充分利用城镇上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地下空间部分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予以供应,其使用年限参照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应当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不低于同区位、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地下一层为30%、地下二层为15%、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收取土地出让金,或按基准地价的上述比例确定出让起始价,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使用地下空间保持原用途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规定,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免征土地出让金。
三、四、五、六(略)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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