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驻鄂州市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报告、不实结论,冒用其他检测机构名义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鄂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鄂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为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报告、不实结论,冒用其他检测机构名义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设规〔2024〕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举报或投诉。
二、投诉人、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反映情况。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投诉受理地址为: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1501信访办公室;联系电话:027-60698585。
三、鄂州市建筑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处理局信访办转送的投诉件、举报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依法履责、答复或处理的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拟适用的法定途径及依据、查询或联系方式等;对需要依据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其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承办单位应当于告知书制作完成当日,将告知文书交局信访办送达投诉人、举报人。
四、适用行政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鄂州市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应当自局信访办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处理或答复。制作处理或答复文书,经局信访办会签、法制审核、加盖印章,交局信访办送达投诉人、举报人。其他情形的处理,参照《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规则》执行。
五、投诉与举报的受理人、处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热情接待,公平、公正、依法、实事求是地处理投诉、举报。
六、投诉与举报的受理人、处理人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及处理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向无关人员透露。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鄂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举报投诉登记表
附件
鄂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举报投诉登记表
举报投诉日期: 年 月 日
举报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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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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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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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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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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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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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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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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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的事实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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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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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时间 |
年 月 日 |
主办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联系人: 办公室(值班) 电话027-60698600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3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备案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37001-00001 站点地图 |